明治维新
德川幕府亡灭,王政复兴开百度维新之绪。嗣后阅年仅三十有七制度变革,极为显著。其所涉之繁不遑一一列举。法制之激变盖不让于孝德天皇大化之革新。政权统一能举其实,而明划中央及地方政治之组织,亦颇类似大化之制。明治元年今上天皇即位之初,宣示以宏远《誓旨五条》而定开国进前之大计。同四年废藩制而易以郡县之制,遂一扫封建制度。盖诸藩主及藩士等皆弃其身家之利益,而赞成维新之大改革,其平稳完成大业者,实因多数忠义之志也。
明治之法制
明治政府锐意摹仿欧美诸邦以改良兵制、财政、教育、司法等政务诸端,使阶级及特权制度一切绝迹。明治六年,始公布《岁计预算》。八年,兴元老院及大审院,而明立法与司法之别。十一年,创始府县会及町村会而定地方自治之基。十三年,设会计检查院而实行国家岁计之监督。十四年,明降大诏,期十年而开国会。
二十二年,宣布《宪法》、《皇室典范》、《议院法》、《选举法》、《会计法》等。翌二十三年,始见立宪政治之实行。自是之后,法律及预算皆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。所谓帝国议会者,合贵族、众议两院而成(其组织略之)也。是为日本政体之一大革新。行政裁判法之实行,与宪政之开始亦略同其时。若地方制度则别有府县制、郡制、市制、町村制等,皆改旧时制度而确定自治之基址。
泰西法之采挹
维新后制法最重大者莫如法典之编纂。当初时复古之思想颇盛。如法律之关于刑事者尚多斟酌古制,既乃盛采西邦之新主义。
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
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。明治三年制定《刑典新律纲领》,不过袭用古制,折衷于中国法。六年宣布《改定律令》三卷,以追加刑典,是为绍受欧洲刑事法制之始。是岁末,司法省新置二课,一曰民法编纂课,二曰刑法编纂课。其刑法编纂课考查《刑法》及《治罪法》。于是政府令法国法律家波亚索那突作《刑法及治罪法草案》,经元老院审议后,明治十三年七月宣布之,十五年一月始实行之。
《军法》
《陆海军刑法》及其《治罪法》之宣布,亦略同其时。是等数法,为明治政府所编成法典第一之功绩。此《刑法》及《治罪法》取范于法国,其中《治罪法》至明治二十三年宣布《刑事诉讼法》之时废弃之,而《刑法》至今日尚保其效力。
两法典之改正
然近时群会之情形渐有变迁。据既往二十年之经验,《刑法》及《刑事诉讼法》有不适实情之处,政府即更考查之,而完成其改正案,行将得帝国议会之协赞,而宣布矣。
《改正刑法案》新加以诸种因国际关涉之规定(如犯罪于国外者之理处及犯罪致害于外国贵显及使臣者之罪行等),或扩张刑之范围,使适应于罪情无穷之差异,或允以刑之执行、犹豫以防遏累犯之弊。盖累犯者为各国近世之通患也。
《改正刑事诉讼法案》于预审及公判之制度,改良最多。盖缩小预审之权限,以公判之预备为限度。其公判采用口头辩论主义,期得举其审理之实。此为改正主要之点。
《民法》
日本于明治之前,未尝有法典关民事之编成者。且建之世各州交通不频繁,而阶级组织及家族制度自保持一国风气。民人交互之关系特为道德惯习之所主,无与于法律也。维新开国后,政府先知民事法典之不备,而决计以编纂画一明了之新法制。当是时,通商埠港有治外法权之制,损国威甚。政府欲速恢复其裁判外人之权,而益觉其编纂法典之急务。
明治法制之沿革
明治三年,太政官置制度考查局,令翻译《法国法典》。其所译之《法章》,供立法官及司法官以参考之资料。其关于民事者,暗成裁判例之基址,启发国人之法律思想极著大矣。八年选定民法编纂委员。以任考查之务。十二年更命波亚索那突作《民法草案》。嗣后考查委员之组织因关连于约章改正之议而变易数次。然考查之业未尝中止。委员会审议稿案。而逐条妥定之。明治二十三年四月,关财产之编章遂得宣布。又有关于人事之编章由日本人所草,至同年十月亦见宣布。此等诸编皆期明治二十六年一月施行之。
典考查
然民法之已经宣布者,多有不适风俗惯习之处。其编纂初不参考德国等近世立法之例,往往论理不能一贯,法曹多驳其非者。明治二十五年,帝国议会表决其再查修正之议,乃延其实行之期四年,翌年三月政府新兴法典考查会,由两院议员、大学教授、司法官、辩护士、实业家等,选择委员作修正案而审议之。
此修正案采德国式编次法,分民法全体为《总则》、《物权》、《债权》、《亲族》、《相续》五编。其《总则》、《物权》、《债权》三编,当明治二十九年之初经议会协赞而宣布之。余二编与《法例》(规定国际私法之关系等)、《民法施行法》及他附属法明治三十一年六月皆宣布之。其实行则皆起自同年七月十六日。先是日本与欧美诸邦改缔《通商约章》,期明治三十二年而实施之。法典已完备,于是《改正约章》亦见实行。商埠撤领事裁判之制,而全国开放任西邦人行住,日本积年之宿望遂贯彻焉。
现行《民法》之内容
日本现行之《民法》虽仿《法国民法》,而不专据一国法典之模型。考查会鉴于日本旧时之惯习,斟酌以诸国立法之例,多采学说而改补旧稿之缺漏。德国适有《民法草案》之公表,日本考查会因此而得参考之资。惟《亲族》、《相绩》二编多取日本旧时之惯例,亦不得已也。
《商法》
德川幕府之世,人有士、农、工、商之别。商人自为一阶级。然法规未有特别关于商事之则例。大坂、长崎等都会之地虽商务盛行,然封建之制各理离隔不便交通,商之惯习区区无所定。人心多贱商务颇阻碍其隆昌。维新后政府决计作成商事划一之制。
明治十四年,太政官置《商法》编纂委员,令德国人罗衣斯列尔作《商法草案》,经法律考查委员及元老院之审议而准定之,明治二十三年四月始宣布之。此法典亦有不适日本惯习之处,与波亚索那突所编之《民法》矛盾冲突者亦不少。法曹论议甚盛。议会遂决其再查修正之议,而延其施行之期。惟《公司》(会社)、《凭单》(手形)、《破产》诸编有急速施行之要,乃一时实施其既成之法章。更托法典考查会,而修正《商法》全体。明治三十二年三月宣布《改正商法》,其实行则起自同年六月十六日。是法虽取范于《德国商法》,亦多斟酌日本商事惯习且务令关联于《民法》及他法律而无所抵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
《大宝令》及《德川百条》稍有民事诉讼之规例。其无规例者多据惯习。故民事诉讼之例于明治之前未尝成一法典也。明治六年,政府始制定《诉答文例五十条》以示诉帖及答辩书之方式。同九年,命元老院考查《民事诉讼法》。十七年,司法省置《民事诉讼法》编纂委员。草案已成,经审议而准定之,明治二十三年三月宣布之。翌年一月始实行之。此为日本现行之《民事诉讼法》。大要多取诸德国法。《民法》、《商法》已经修正,而《民事诉讼法》亦稍有改正之要。法典考查会复考查之,而略得完稿。其宣布亦将不出一二年。
《裁判所构成法》
《裁判所构成法》为一种附属宪法之典章。其宣布,以明治二十三年二月。是法仿法、德二国之制度,分法衙为四级,曰大审院,曰控诉院,曰地方裁判所,曰区裁判所。裁判之制除区裁判外,皆用《合议法》。《构成法》基于《宪法》之规定,确保司法官之为终身官。
《辩护士法》
别有《辩护士法》,辩护士与司法官经考试而任其职。惟司法官更试以实务。
《民法》、《商法》之附属法
法制之附属于《民法》、《商法》者,有《不动产登记法》、《供托法》、《竞卖法》、《户籍法》、《人事诉讼序例》、《非讼事件序例》等,皆见实施。《破产法》仍用《商法》旧稿之一分。惟政府之意在制定特殊法典,令均通于民事及商事如德国之例。法典考查会已考查《破产法》而得完稿,近亦将见宣布。
立法之功
明治政府编纂法典之业将告完成而达成文法整备之时代。是业与立宪政体之创始,及《改正约章》之实行,实为明治之三大事业。
法律教育
盖明治政府夙振张学政而兴各种教育,尤推奖法律学之讲究。诸生竞学法律,而法学大进。故法制之整备亦归于教育之功耳。明治之初,司法省设法国法律学校称曰明法寮。文部省兴东京大学,其法学一科讲授以英、美二国之法律。当是时留学生之派至海外者亦不少。嗣后法、英、美三国之法律学渐盛行。凡十有数年司法之势力多赖之。最近二十年讲德国法学者颇隆盛。凡学理之攻究及立法之业,无公法与私法之别,皆取范于德国法。近时东西两京有法科大学,加以私办之法律大学,而法学进步尤速。
现今制定法律者不徒摹仿外国法,必考之学理,征之实情,比较以各国立法之例,而作成适实之法制。可知其已脱于绍受外国法时代,而进入自立法制时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