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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

约言之,古世日本久有特殊不文之法。至神武纪元一千二百六十四年(西历六百四年),始有《宪章》之制定乃移入成文法时代。其法制多折衷于中国法。嗣后时势变迁,成文法繁简不一。然因袭颇久,直至距今三十有余年之前,尚收其效。明治维新后,更输以欧美诸邦之法制,成文法遂至完备。此开日本法制沿革之一新纪元也。

他国法之活用

日本国民视他国之法律制度,苟知其善则必采用之毫无踌躇,既采用之则同化焉。不独法制为然,文学、美术、工艺等,亦皆莫不然。如儒教、佛教传自邻邦者,亦吸收同化遂合于国情,无以是而遗忘国粹者。

日本改革制度其功恒成于平稳静泰之间,未尝生革命惨烈之变动,此可特记焉。

日本之地势人情

盖日本地势偏在极东,不关涉于大陆之风云,未尝受异种民族之侵略。土地丰饶,气候寒暖适中,衣食充实,即有生存竞争,其势亦不甚酷。民俗宽和而不刻薄。风气清淡而不拘执于物。苟视他邦法制之善美,则喜吸收之以资于自国文化之进步。明治维新后继受欧美诸邦之法制,而自全其制法之功者,亦国民风气使之然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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