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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实施《大明律》

公元1368年,即洪武元年,明朝建立后,一直都在推行严刑峻法。公元1374年,即洪武七年,明朝正式颁布了《大明律》。这部记录了606条法规的书籍,相比于唐、宋、元时的律条,写得更加详尽严峻。

即使是这样,朱元璋抛开既定法规,又先后颁布了《大诰》《大诰续编》《大诰三续》《大诰武臣》等律条。这些法外之法,大都是朱元璋独出心裁的产物。有了法外之法,还有法外用刑,因此增添了许多酷刑。朱元璋始终认为,在治理乱世时必须要使用重刑,才能够让不法之人感到惧怕。

朱元璋意识到对皇亲国戚的保护还是不够,因而他强调推行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那一套儒家礼法。对于皇后家、皇妃家、东宫太子妃家、王妃家、郡王妃家、驸马家以及公侯之家,除了谋逆大罪一律不赦外,其他方面如果犯了罪,则由皇上谅情裁决,其真意无非就是宽大赦免。

公元1397年,即洪武三十年,朱元璋又重新颁布了《大明律》,对73条较重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更改。几个月以后,他又将原《祖训录》加以修订,改称为《皇明祖训条章》。朱元璋在谈到汉代吕氏专权的教训之后,又再次进行重申:

以后不许设立丞相,不许后妃干政,不许太监干政,后世敢有改变祖训者,以奸臣论处!

与此同时,朱元璋再次劝诫诸藩王,一定要与皇帝同心同德,以护卫大明江山,并保住自己的荣华富贵。后来,朱元璋又对儿子们的不安分,表现出了忧心忡忡。所以,他不厌其烦地以“妄窥大位者,无不自取灭亡”相威胁。

朱元璋对法制极为重视,这也是源于历史与现实方面的两个原因。第一,鉴于元朝灭亡的教训,法制不立,纲纪废弛;第二,是维护明朝统治的需要。

朱元璋在建立明朝之前就开始着手制定法律了。早在公元1364年,即至正二十四年,朱元璋被拥立为吴王后,即建置百官,一个新王朝初具规模,立法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。朱元璋明确指出建立新秩序,必须要有法可依。

朱元璋调动和组织大批官员制定法律始于1367年。这年10月,朱元璋命中书省以《唐律》为蓝本,着手制定律令,即《明律》,也称《吴元年令》。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,另以杨宪、刘基、陶安、徐本、范显和文原吉等20多人为议律官。

朱元璋遂发谕令,明确了立法原则:“立法贵在简当,使言直理明,人人易晓”,“务求适中,以去繁弊”,“法网密则无大勇,法密则国无全民”,等等。当年十二月初,《律令》一书编成,内容以《唐律》为标准,适当进行了增减,最后改定,共计285条。朱元璋下令,将此律令刊布公众,并颁之各个郡县。

为使百姓明理及通晓民间所行事宜,又编成了解释律令的《律令直解》一书。公元1368年,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,朱元璋亲自进行增删。洪武六年,先颁布《律令宪纲》,后又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,篇目皆以《唐律》为准。

最后,朱元璋进行亲自主持,每成一篇,则命揭示墙壁上亲自裁定,直到翰林学士宋濂写《表》进呈,方命令颁行,这就是著名的《大明律》。其全律总计606条,被分为36卷。其中与人民生活有关的部分朱元璋以口语通俗的形式写出,称作《律令直解》,目的是使百姓都能看得懂,使之家喻户晓。

但是,朱元璋修订法律的活动并未至此而结束。在洪武九年,朱元璋又命丞相胡惟庸、御史大夫汪广洋等人以“务合中正”的要求,重新更正《大明律》13条;在洪武二十二年,朱元璋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员,根据历年所增者,再次修订《大明律》,并将《名例律》冠于篇首。至此,总共确定为30卷,共460条。后来经过皇太孙的请求,朱元璋又命令改定为73条。

朱元璋为了把《大明律》推广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,也为早日革除元朝的徇私灭公的恶习,洪武十八年,他又编成《大诰》,也称《御制大诰》,次年又编《续编》《三编》,内容都是官民犯法的记录,惩治贪官的备案。

《大明律》颁布之后,朱元璋要求所有臣民都要熟读,学校还要把它作为教材使用,每家每户也都要持有,如果家中有一本《大诰》,要是犯了罪,便可以减刑一等;如果没有,那就要加刑一等。一时间全国讲读《大诰》的师生到京城入朝的竟达19万人之多,皆得赐钞钱而返。

由此可见,这种做法,既起到了传播律令的作用,又使全国臣民驯服地在君主制下生活。同时,朱元璋要求司法量刑治罪“只依律与《大诰》为准”。《大诰》罗列罪行有千余条,而且为了达到以重刑来威慑臣民的目的,它又具有法律效力。1397年,《大明律》《大诰》最后编成,并成为定型本,终明之世未曾修订。

形式上《大明律》的制定是以《唐律》为参考标准的,但从其内容来看并不如此,在量刑上大都比《唐律》重。如臣民以“十恶”定谋反、“谋大逆”等罪时,不分主、从,一律凌迟处斩。《唐律》在量刑上要分犯罪的不同情节,而《大明律》则没有区分;在年龄上,《唐律》规定15岁以下不处死罪,而《大明律》则没有这种区分。由此可见,明朝的法律更严厉一些。

朱元璋亲自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明朝律令,尤其是《大明律》,经过数十年的酝酿创制修订,最后定型颁布天下,真可谓“日久而虑精”。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典,也是承前启后的法典。条例简而概,精神原则严谨,是以封建小农经济为基础的法典代表。它的影响不仅是当代及其后的清朝,甚至还远到日本、朝鲜、越南等国家。

朱元璋不断地对执法官员们进行告诫:执法就像射大鹄一样,必须要掌握好弓箭才能够射中。维护好社会秩序,维护好统治才能够得民心,这就必须要振纲纪、明法度。朱元璋认为有了法律,就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威信。

朱元璋在即位之前,攻占浙江金华时就下令禁酒。但是,很多地方却没有认真执行,特别是一些官员更视其为儿戏。此时,带头违犯的正是朱元璋身旁第一员大将胡大海的儿子。

当朱元璋知道胡大海的儿子带头违反命令时,便下令将他逮捕,还要军法从事。而当时胡大海正在领兵征越,有人为了不惊动胡大海,奏请免杀其子。可是朱元璋却坚决不答应,他说道:“宁可使大海叛我,不可使我法不行。”所以亲手杀了胡大海的儿子。

这个消息传出后,全境震惊。从此,朱元璋所颁布的一切法令,再不敢有人轻视了。经过几个月的整顿建设,金华被治理得逐渐趋于条理化,朱元璋和他的军队在浙西的声望和影响也越来越大了。

朱元璋强调审讯主持公道,平和宽恕。除非大逆不道才能定罪,百姓犯罪不得连坐。同时,对平民百姓要体现平恕、重亲情和人性的原则。

公元1368年,即洪武元年,朱元璋北巡,刘基和李善长则留守京师。刘基的责任是督察奸恶,以肃清京城。这时,中书省都事李彬犯了法,刘基立即将他逮捕并治了罪。李彬求李善长替他说情,以此来免其处罚,刘基不同意,反而以天旱不下雨,如果杀了李彬天必降大雨为说辞杀了李彬。

朱元璋回到京城后,发现怨恨刘基的人越来越多,因而找了个借口,送刘基回老家去了。由此事也可以反映出,朱元璋对刘基的执法严苛是不完全赞成的,他再三强调执法者主持公道,但是要做到宽严相济。

朱元璋为使执法得以“平恕”,彰显法律的公允,他发旨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:

其一,为使人民有冤得申,在皇宫的午门外设置了“登闻鼓”。规定:凡民间词讼得不到申理,或者有冤不能前来者,均准许击登闻鼓,监察御史须立即奏报,敢阻止者死罪。一旦有犯人不得申冤或提什么建议的,有特殊的情况,朱元璋仍予以通融。

其二,警告人民避免犯法。朱元璋有令,要在府州县及其乡之里社立申明亭,张榜公布当地严重触犯刑律者的罪过及姓名,使人有所警戒,“以开良民自新之路”。

其三,朱元璋亲自审案宽释。洪武二年,监察御史谢恕巡视松江,以“欺隐官租”罪名逮捕了190多人到京师,其中多数人喊冤枉,治书侍御史文原吉等上奏了此事。于是朱元璋命召数人亲自审问,了解了实情,原来纯属是冤案。

其四,提倡“明刑慎罚”。朱元璋不是无原则地放宽行刑,而是求其轻重适宜,强调“明刑慎罚”,即把犯罪事实弄清楚,处罚时也要慎重。

朱元璋认真地依法行事,虽然有些罪犯得以宽释,但最终判决有罪的人还是特别多的。作为一朝的当政者,为了维护明朝的专制统治,总的来看是极其残酷的。

此外,朱元璋还采取了劳教犯人的措施,就是不把犯人囚禁于监狱中,而是通过劳作治罪、教诲。被劳教的犯人有戍边免死的普通商民和获罪的官吏等等。如发临濠屯种的一罪犯,原是在两广戍边;有的施以酷刑以外,继续劳教;有的赴京师筑城,劳教表现好的可再被起用。

公元1374年,即洪武七年,有一批在凤阳劳教的官吏,“已历艰苦,必能改过”。后来,经过选拔有149人至京师“各授职有差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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